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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,劳动者想离职,但不想那么快离职,比如下家公司还没找好,或者跟下家公司约定的离职时间是30天,如果太早离职可能会有很长的一段时间没有收入。所以很多人认为,劳动者提出辞职以后,除非用人单位跟员工协商一致,同意提前或延后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外,用人单位及员工都必须要遵守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7条规定的三十天离职通知期,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劳动合同关系,否则就剥夺了劳动者继续劳动及获取报酬的权利,属违法解除,要支付经济赔偿金,这种观点有法律依据么?